我不信教,但我好空虛:遊走在宗教邊緣的心靈成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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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信教,但我好空虛:遊走在宗教邊緣的心靈成長團體
▍ 前言 近年來,心靈成長課程在臺灣蔚為風潮,尤其受到青年世代的虛無感及對未來的茫然所影響,導致自我成長、靈性啟發及占卜的需求增加。然而,隨著YouTuber家寧捲入心靈成長團體爭議,社會大眾又開始思考這類團體的運作模式及潛在風險。 究竟這些心靈成長課程是否涉及「邪教行為」?而我們在法律上又該如何介入及處理?
▍ 宗教自由及邪教行為 心靈成長團體雖然與傳統宗教有所不同,但又時常融入宗教式神秘經驗,讓人難以區分兩者之間的差別。宗教自由是中華民國憲法明訂的基本權利,參見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宗教自由可以分為內在與外在兩個層面,前者是「內在信仰自由」,受憲法絕對保障;後者又可以分為「宗教行為自由」及「宗教結社自由」,受國家一定程度的監管。
回到本文提出的問題,部分心靈成長團體是否涉及所謂「邪教行為」,或許我們可以從幾個面向來觀察:如果團體內部有對當事人進行行為控制、資訊控制、思想控制及情緒控制,並且透過極端領袖崇拜、同儕壓力及摧毀成員既有人際網路等方式,讓信徒對團體產生過分依賴,進而難以離開組織,同時透過財務剝削來達到牟利效果,那極有可能就是有問題的團體。
▍ 現行法律如何介入與處理 這幾年臺灣主要透過刑法詐欺罪來介入邪教式心靈成長團體對信徒的精神控制,且由於許多類似團體會在課程中主打心理治療行為,如果主事者不具有心理師資格的話,就可以依據心理師法第42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法上,法國的「反邪教法」(About-Picard Law)及日本的「宗教法人法」都試圖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前者將心理操控入罪化,加上組織解散機制及財務監控,並立法保障受害者事後關懷及賠償事宜。而日本則是於1995年發生沙林毒氣事件後,大幅強化對新興宗教團體的監管,兩國都試圖在宗教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找到平衡點,值得臺灣借鏡參考。 ▍ 結論 許多心靈成長課程都會先以靈性啟發、自我成長及現代心理學等元素吸引大眾,甚至也會強調自身的「非宗教性」,但往往在課程進行到一定程度後,就會融入領袖崇拜、精神控制、心理依賴及宗教式神秘經驗,讓當事人難以離開這個群體,並長時間受到組織精神上及財務上的剝削與控制。 說回臺灣,行政院其實於2015年就公布「宗教團體法」草案,在宗教團體登記制度、組織架構、財務監督、稅賦、團體輔導及罰則訂有詳細規定,但也遭遇許多宗教團體強烈反對而無疾而終。但國家對於邪教式心靈成長團體的法律管制,最大的問題除了宗教自由之外,也時常面臨證據搜集困難及信徒提告意願等問題,許多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 這個議題的解決方案,可能除了仰賴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之外,我們跟社會工作者、心理工作者及宗教工作者之間的交流與討論也是相當必要的。畢竟對許多當事人而言,他們可能在生活上遭遇重大挫折,借助正規精神醫療或心理諮商管道均無法獲得改善,而傳統宗教也往往無法帶給他們立即明顯的蛻變,這時具有高度精神控制能力的邪教式心靈成長團體,便會是他們生命唯一的出路。除了國家層級的立法工程外,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或許也是相當重要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