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的責任—淺談公務體系中的霸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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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事湯竣羽律師
近日傳出勞動部傳出長官霸凌下屬甚至導致下屬輕生的新聞,引起全國對公務體系內部處理失當之關注及怒火,勞動部長也因此下台。言論自由可貴之意義在於,人民可以批判政府,並且可以藉由對政府的批判讓政府負起民意壓力及政治責任,進而影響政策、追究官員責任。
言論自由不但保障人民可以批評政府,也可以評論他人,且言論自由絕非代表「我有言論自由,所以別人不能批評我所說的話」。而對政府之言論與對私人之言論有顯著的公益性差異,也會影響到言論自由的界線。
按照過往憲法實務見解如司法院釋字第 414、445、623、718 號及 744 號等解釋意旨,對言論自由限制的審查從嚴格到寬鬆可大致上描述成:
1. 對言論事前限制,原則上違憲。
2. 對言論內容限制,需審視言論性質及公益性之高低、言論內容為主觀評價或客觀事實等。
3. 非針對言論內容,而係限制言論表現方法等。
其中絕大部分私人間言論所涉及者均屬 2 之範疇,此時是否會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民事侵權責任,而該言論涉及之公益性、所指摘對向之身分是否為公眾人物,又是否自願成為公眾人物等,更往往影響這些條文構成要件之適用結果。
言論自由固然為基本權利中最核心之基本權利之一,並與現代民主社會運作機制息息相關,但上開規定及憲法實務見解,無非就是將「當然論傷害到他人時,應有其行使界限」之概念的具體化,至於該界線在哪裡,往往需要依照個案,衡酌上述原則進行判斷。
也因此,當勞動部事件發生時,竟有大量言論以甚為激烈的方式攻擊在未經查證應對此事負責的目標上,並且被一部分人認為是言論自由的展現。固然,言論自由應受最大程度之保障,代表言論要以法律限制需要經過層層審視,但即使一個言論經審查後未必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該言論也可能對他人具有傷害性,在言論自由領域中,一個言論會不會受到法律限制,從來都不能代表該言論負責任與否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