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我只能依法色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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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副理事長甘知沂

▍ 前言
2020年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使許多民眾再次對傳統婚姻家庭價值被破壞感到恐慌。人們似乎對於法律如此「進步」的發展存有疑慮,更對當代社會正在建構的「開放式關係」理論仍抱有反感,對婚姻的背叛不只讓許多人捲入司法訴訟,甚至可能賠上政治生涯。
▍ 大法官對傳統婚姻家庭價值的建構
從釋字第242號解釋開始,大法官認為婚姻關係奠基於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之事實,並涉及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具有維持社會秩序之功能。劉大法官鐵錚提出的意見書中,甚至將其上升到「民族發展之基石」的程度,似乎都在強調婚姻家庭的公共性及生育面向,並且表明其「應在憲法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所保障之範疇中」。
釋字第362號解釋、第502號解釋、第552號解釋及第554號解釋,均強調「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以及將婚姻家庭制度與「倫常觀念」及「公共利益」綁定,將「家庭和諧」及「子女權利」納入法律規制的考量當中。大法官更是將手伸進配偶關係裡,認為「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均為立法者形成婚姻法制時應考量的事項。也就是說,人民之間最隱私的親密關係,在婚姻及家庭的束縛下,須受國家法令管制。
▍ 大法官對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
而近年來,大法官首先通過釋字第748號解釋,公開挑戰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認定民法「未使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因而宣告違憲。
至於開頭提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再次討論通姦除罪化的問題,本號解釋強調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含性自主權)之重要性」,伴隨社會自由化及多元化發展,有關婚姻家庭制度與性行為自由間的價值判斷,已隨著時空背景之改變而已重新評價之必要,最後宣告通姦罪違憲。
▍ 司法實務對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
通姦除罪化之後,還有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救濟管道,但侵害配偶權的內容及範圍究竟為何,是否包含除性行為以外其他足以破壞婚姻和諧圓滿的親密行為呢?
配偶權究竟為何?釋字第554號解釋提及「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這點與性行為密不可分,而在釋字第791號解釋黃大法官昭堂意見書中,則用詞強烈地將其稱之為「性獨佔權」,係「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器官之排他、獨佔使用權,這是本號解釋和釋字第554號解釋所沒有說出的配偶權核心要素。」而有學者認為,近年司法實務有將「性獨佔權」擴大到「他方配偶之社會交往活動之拘束」的現象。
傳統的侵害配偶權認定標準,有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75號民事判決及107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上開判決均認為「男女間逾越通常合理之往來關係,對於家庭正常共同生活之圓滿顯然有相當之負面影響,倘任令放亦不加自抑,甚有進而發生通姦、相姦行為之虞,自當屬廣義之妨害家庭行為」。
至於否定侵害配偶權的判決,則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及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法官舉兩個例子反對「性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佔使用權」的概念,一是刑法有懲罰配偶間違反一方意願的性行為,也就是配偶間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二是在同居義務判決執行層面上,國家其實也無法強迫他們實現,上述兩個反例都無法肯認配偶權受婚姻自由所保障,理應不屬於憲法上權利。
更重要的是,配偶權核心要素「性獨佔使用權」,相當於將配偶「物化」,隱含為他方之「客體」,且「性、感情、精神、行為之獨佔,實際上係控制配偶內在思想之精神活動,對外與個人人格發展密切相關之表意行為,以及與個人人格、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之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分別涉及他方配偶憲法決定保障之思想自由。」
▍ 結論
法務部曾於2013年4月進行民調,有高達82.2%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而本文肯定婚姻制度固然是維繫家庭及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國家應一定程度透過法令保障其穩定發展。但本文認為,當今婚姻最核心的目的是滿足人民進入穩定關係的情感需求,所謂物質層面、經濟層面或是社會層面的意涵則是其次。
至於侵害配偶權部分,若此種方式是根基於將配偶物化、客體化,強制獨佔對方性器官甚至是與他人往來的自由,這是否真的是我們所期待的婚姻關係處理方式。更有甚者,國家是否有必要介入婚姻中的親密關係,亦或是政治人物是否需要因為其對婚姻不忠誠,而負起政治責任,這些都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