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與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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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與憲法義務
由於立法院遲遲未能行使人事同意權並通過人事案,考試院上一任院長於08月底卸任後,即進入無院長之狀態。而考試院主掌國家考試,導致近期通過國家考試並收受考試院核發之考試及格證書的考生,及格證書上考試院長用印處竟出現「院長(出缺):考試院」之字樣,令人無奈辛苦通過國家考試竟然不能拿到一張正常的考試及格證書,若考試院長繼續出缺,將會有更多考生權益受到影響,實非憲政運作應有之狀態。
 
然而這不是第一次憲法機關因立法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導致首長從缺。早在民國(下同)94年,立法院就曾遲遲不行使人事同意權,監察院長期出缺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直至96年,導致監察院完全無法行使其憲法機關之功能,大法官也因而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
 
依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立法院對經總提提名之人事同意權行使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立法院身為憲法機關「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使憲法機關得以正常運作發揮其憲法功能,應為所有憲法機關應積極踐行之憲法義務,否則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將因而遭受破壞,應為憲法所不許。
 
上開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係秉持大法官對權力分立問題之一貫精神,意即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且此種憲法義務不僅限於對其他憲法機關之積極干預,亦包含透過消極不履行職權致使其他憲法機關事實上難以運作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