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最高更高的故事:不審判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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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副理事長甘知沂

「五權分治,平等相維」,相信這句話對許多曾深陷大一憲法苦海的法律系學生,都是不願提起的回憶。而這段口號式的詞句,可以追溯至1952年釋字第3號解釋*1,那是一個連五院中誰可以直接向國會提案都存有疑慮的年代,該解釋則為這個爭議開出第一槍,此後便成為解釋五權關係一定會出現的短語。
而中華民國除了有獨步全球的五權憲法外,還存在「司法院」與「最高法院」分別設立的怪異情形。回到那個風雨動盪的年代,憲法最終版本的第77條寫到:「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乍看之下相當合情合理,但仔細觀察後不經想問:「真的是這樣嗎?」
▍司法行政 vs. 司法審判
熟悉政府體制的朋友都應該知道,目前行政院底下設有法務部,其所屬機關主要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及矯正等五大系統*2,包含檢察官、法醫師,以及與各位息息相關的律師都是屬於法務部檢察司管理,這也是為什麼每個人在開始律師生涯時的兩份重要文件:「律師考試及格證明」及「律師證書」,分別是由考選部及法務部頒發的原因。
之所以提到法務部,是因為它的前身是「司法行政部」,而它的定位在制憲之初就充滿爭議,也是國共兩黨在政治協商會議中吵得不可開交的問題之一。於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司法行政部隸屬司法院,並依序於1931年、1934年、1943年及1945年多次在行政院及司法院之間游移*3,癥結點便是何謂「司法權」,而「司法行政」到底是什麼鬼?
只要談到定義問題,自然有所謂實質意義、形式意義、廣義及狹義等等說法,而狹義的司法權指的是推動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審理等具有「國家裁判性作用」之權能(釋字第392號解釋);而廣義則包含所有「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釋字第392號解釋),也可以說是「有關於司法的行政措施,如司法制度的改革或司法官吏的任免等」*4。基於篇幅,在此簡單的小結:司法權其實可以包含司法行政及司法審判兩個面向。
▍不審判的司法院
回到司法院的職掌,以憲法第77條文意解釋而言,固然指的是狹義司法,但活在現實世界並且看過司法院組織架構的我們都知道,實際上掌握審判權及懲戒權的機關,是名義上隸屬司法院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以及其所屬下級法院。司法院如今仍緊緊握在手中的,只剩下第78條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以及與法官培訓、任免及升遷等事務有關的司法行政權。當然,司法院也曾被安排是「終審法院」,不過也僅出現在制度設計的草稿上而已,礙於篇幅這邊無法展開來說。(或許看情況可以開啟這方面的連載?)
這邊還是不免俗的要提一下其他先進國家,日本設有「最高裁判所」作為終審法院,並透過「裁判官會議」職掌自身及下級裁判所的司法行政*5;而德國則設有「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解釋機關,同時設置聯邦最高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財務法院、聯邦勞工法院及聯邦社會法院作為五大終審法院*6。
▍結論
以司法之名,在終審法院之上再加一個憲政機關,這段「比最高更高的故事」,便是中華民國已經實施長達數十年的制度。而早在2001年公佈的釋字第530號解釋文就已經寫到:「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並責令相關法令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二十三年過去了,我們仍未見任何的改變。
時間再往前一點,已故總統李登輝先生就有提出終審機關併入司法院的計畫*7,這點也於2017年蔡英文政府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再次確認,並將其命名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工程,責成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知金字塔型組織」,以期「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之願景」*8。
出身在台灣的我們,或許早已習慣這種「不審判的司法院」存在,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很久以前就有開始關注這個議題*9,最近成立的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也在今年4月17日的記者會上,重新喊出「廢除司法院」這個看似驚悚的口號。而本文顯然已經超出正常貼文的字數了,因此只能先拋磚引玉,促使更多的人理解這件事情,或是可以關注上述的司法改革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訊。
*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號解釋
*2:中華民國法務部官方網站--所屬機關介紹
*3: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司法行政部檔案
*4:教育部教育百科--司法行政詞條
*5:日本國憲法第76條;裁判所法第12條及第80條
*6:德國聯邦基本法第92條及第95條
*7:自由時報「民團寫給許宗力的一封信 盼引進陪審制、廢除司法院」
*8: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
*9: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官方網站--最高司法機關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