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本尊更像本尊的附隨組織—救國團的前世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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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本尊更像本尊的附隨組織—救國團的前世今身
說到不當黨產,對許多人而言或許已經是好幾年前的課題。2016 年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國會順利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為臺灣轉型正義進程開響了值得肯定的第一槍。 經過整整兩年的調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成功被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其實直到 2022 年 4 月 29 日黨產會才公布完整調查報告。雖然中國國民黨及救國團在這過程當中持續進行反駁意見的陳述,全案還沒有完全有定論,但對於支持追討不當黨產的人們來說,這都是一個很重大的突破。 然而,本次由中國國民黨立委游灝等人提出的不當黨產條例修正案,已經於 6 月 14 日通過院會付委進行審查。此次修正案包含第 4 條及第 34 條,目的是要修改附隨組織的定義,將「曾經隸屬於國家者」排除在條例之外,並讓修正後的定義溯及既往。 國民黨的修法理由主張「救國團並非附隨組織」,認為救國團於 1969 年以前為準行政機構,1989 年以前為民間團體,在那之後便是依據現行法規為社團法人,而且其經費來源除政府經費外,都是社會各界的捐款及活動收入;黨產會否定救國團曾經是依法認證團體的事實,如此行為無視法安定性;國民黨也從根本上指控不當黨產條例導致行政機關不當擴權,侵害民間團體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更進一步主張,如果不當黨產條例立法目的是「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就不應包含「曾經隸屬於國家」的組織。 筆者希望透過本文,簡單反駁上述的修法理由,因此我們必須先回顧救國團成立的脈絡。國民黨從中國敗亡來到臺灣後,記取在中國失敗的教訓,得出「必須鞏固青年支持者,發展青年組織」的結論,因此打從一開始救國團就是由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指示籌組,並且在會中要求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及教育廳等官員要配合籌備事宜;同時我們也可以在國民黨的會議紀錄中,清楚看到救國團籌組經費「可由黨部商請地方政府統籌」這樣的字句,甚至連國民黨總裁蔣介石都在日記中寫道,救國團是「黨內重要青年運動機構」。 如此的附隨關係,白紙黑字寫在國民黨會議紀錄及重要負責人的私人文件當中,救國團也不負眾望於 10 月 31 日蔣介石生日當天,在台北中山堂舉行成立大會,正式成為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的準行政機構。而國民黨也繼續通過「青年團體應與黨基層組織相互配合」等相關文件,要求要達到「統一青年運動」的效果。更不用提救國團在調查局及警備總部的配合下,是如何對當時學生、知識青年及海外留學生進行校園監控及出入境管制。甚至在某次黨務工作報告中,將救國團與其他校園黨部並列為「知識青年黨部」;國民黨的中央心理作戰指揮會報也固定在救國團總團部召開會議,救國團則不斷地在會議上進行青年組織工作的專案報告。 中國國民黨提案主張「曾經隸屬於國家」的團體應該排除在附隨組織之外,但本文認為,這樣一個由黨中央所成立、由黨部函請地方政府出資、設置在國防機關底下,並且具有「準行政機構」性質的青年團體,這樣的脈絡及歷史事實反而更加突顯當時黨國不分的扭曲憲政運作。救國團透過與黨組織的深度綁定,在法制面作為法外黑機關,實際執行國家公權力,在功能面上與國民黨疊床架屋,協助從事青年組織及黨國洗腦工作,財務面則透過特殊關係掏空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以上這些都並不是筆者原創的內容,而是於救國團成立之初,由《自由中國》刊物的知識份子所提出的抨擊,由此可知,這並不只是一群「具有憲政民主意識」的現代人,對歷史的不當批評,而是當時的時代菁英就已經有的想法。 縱使救國團早已依據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改組為社會團體,並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但更顯出救國團作為一個民間團體,不僅沿用過去在威權統治下不當取得的資產,甚至透過跟國家的關係無償取得包含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等建物、土地之產權與使用權,如此途徑一直都是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的來源。並且透過戒嚴時期與威權政府的配合,使救國團得以併吞其他校園社團及青年組織,並配合國民黨當局進行校園政治偵防、青年思想教育及所謂「海外對匪鬥爭工作」。救國團利用與國民黨的密切關係,在青年及團康領域佔盡特權,進一步成為威權統治的加害者之一,這點在白色恐怖時期是不爭的事實。 必須要強調的是,不當黨產條例並未針對附隨組織的「正當財產」進行追討,趕盡殺絕並不是轉型正義的初衷。如今救國團已經轉型為一般的民間團體,時常與社區活動中心合作舉辦各種技能相關課程,這些都是民主憲政國家所允許的結社自由,也都值得我們肯定。然而如果這次修法草案真的如同近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一樣,由多數政黨聯盟強行通過的話,那就會讓救國團完全喪失附隨組織的定義,等於是將已經追討到的不當黨產又拱手讓給救國團,這並不是筆者想看到的。 筆者在此向中國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提出警告,不要破壞轉型正義成果,罔顧十年努力。但也請大家不要對台灣社會失望,「萬物皆有裂痕,那是光照進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