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算是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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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事湯竣羽律師

隨著台灣解嚴並邁向民主化,公民活動也日漸蓬勃發展,成為台灣政治及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環,而公民活動也常以集會遊行之方式進行,甚至可以說,集會遊行是當初台灣民主化的敲門磚之一也不為過。
集會遊行作為言論自由及民主之具體展現,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但究竟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集會遊行?司法院釋字第445號針對憲法第14條集會遊行基本權之保護核心,認為「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其中集會自由主要係人民以行動表現言論自由;至於講學、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也就是說集會遊行是一種人民意見表達之模式,而依集會遊行法第2條之定義「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則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集會自由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為人民與政府間溝通之一種方式。」
綜上可知,集會遊行之核心目的在於意見之表達,而與其他表意自由如講學、著作、出版不同之處,即是集會遊行的表意方式是直接透過參與者集體現身於公眾場所,藉由該場所之公共性,參與者得以透由其他人民之閱聽觀看,而達成傳達意見予他人之目的。所以,活動本質上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仍應自憲法保護集會遊行自由之核心及行為態樣觀察,而不該拘泥於該活動的「名稱」究竟為何(近年比較有出現過的案例如路過、散步、記者會、走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