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外,可以接觸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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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外,可以接觸證人嗎?
先說結論:其實沒有不行。
首先,必須區分「接觸」與「串證」的差異。
「接觸」在法律上沒有嚴謹定義,文義上可涵蓋單純見面、被動同車、或因同事關係而見面等情況。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被告不得接觸證人。
「串證」則是刑事訴訟法所稱「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簡稱,指被告與共犯或證人為規避刑責,就犯罪事實共同決議「不為陳述」或「為不實陳述」。證明犯罪需要證據,但因犯罪特性,單靠物證往往難以充分推論被告犯罪。在許多複雜案件中(如貪汙、組織犯罪),證人或共同被告的陳述格外重要。而被告基於求免刑責的人性,常有動機影響證人證詞,進而妨害真實發現。 然而,生活中並不容易清楚區分單純接觸與有害串證。司法實務上,除非有明確證據足以證明接觸不可能影響證人,否則通常會認為有串證之虞。
但是!在另一方面,證人不僅能證明被告犯罪,也可能證明被告無罪。
由於角色、時空背景或組織結構不同,被告與證人掌握的事實常不相同。而證人所知的部分,可能正好證明被告未涉案。 被告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亦有為自身利益蒐集證據的權利。當被告認為某證人可能對自己有利時,自然需要先了解該證人所知的事實。刑事訴訟中的真實發現,不僅是發現對被告不利的事實,同時,也包括發現對被告有利的事實。
從這個角度而言,被告或辯護人訪談、接觸證人,以掌握案情全貌,確實有必要性。
全國律師聯合會也在民國96年通過【律師訪談證人要點】,第一條就揭示:「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為探究案情、蒐求證據、協助實質有效完成作證程序,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得依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及本要點之規定,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外,就與案情、證言之證明力或信用性有關之事項訪談證人。」明文肯定律師訪談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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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未禁止接觸證人。
但基於人性趨利避害的心理,單純接觸往往可能演變為影響甚至串通證詞。
不過,部分關鍵證人確實可能證明被告無罪,若完全不加確認即逕行傳喚,顯然不符「發現真實」的需求,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存在接觸證人的必要。
所以,若有此情形,透過委任律師,由律師依照法定程序代替被告訪談證人、了解案情,仍有必要性,也是較為穩妥的方法。